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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395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5-21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清源”行动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5-21 |
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经营使用行为,不断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根据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清源”行动的通知》(长市监办发〔2025〕5号)文件要求,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清源”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监管和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照、制售假药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渠道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药品等行为,压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消除一批风险隐患,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移送一批犯罪线索,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任务
此次药品流通环节“清源”行动自即日开始,第一阶段至2025年11月底结束,期间不划分具体阶段。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监督医疗机构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与按规定储存使用药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排查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步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三、检查重点
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药品,是否仅开展线上销售并从门店以外的地址发货,是否购进销售医保回流药品,是否存在购进销售的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是否存在不凭合法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向未成年人销售普瑞巴林等具有滥用风险的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以及违规赠送处方药、超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从连锁总部外的渠道获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其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是否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是否按照药品储存条件存放药品,是否购进使用医保回流药品,是否使用过期药品,是否通过网络违规经营销售药品,是否违规购进使用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合规采购、储存和养护药品。将网络销售、既往发现问题较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做为重点对象,从投诉举报、网络销售监测、监督抽检、舆情监测等渠道,全面排查药品流通环节风险隐患。
(二)深挖彻查问题线索。将存在多起线索指向、既往接受过行政处罚、年度药品网络销售额较大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疫苗配送单位、城乡接合部以及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诊所作为重点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超低价销售高值药品、销售跨境进口非法药品等情形。坚决防止召回、停止销售使用药品以及禁止销售的药品再次流通。对跨区域重大线索要严格排查上下游产品流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充分利用公安、医保、市场、税务等部门移交违法线索,纵深推进案件串并和部门联动,全力遏制“互联网+寄送物流”违规购进药品行为。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查实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负责人要坚决依法处罚到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公开处罚结果,形成震慑效应。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领会国家药监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清源”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此项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区域,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行动方案;要严明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监管工作严肃、规范、有效;要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确保检查执法工作高效;要严格行政执法标准和要求,案件查办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做好过程记录、结果审核,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做到严厉、公平、公正,全面提升政府监管公信力。
(三)提升检查质效。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将“清源”行动与符合性检查、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等相结合,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大力推进精准检查,推广运用“穿透式、审计式”检查方法,不断提升检查效能。要将药品网络销售监测与企业实体监管相结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高效调查处置。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深化跨部门联动,发挥“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工作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线索移送、监管协作、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联合医保、公安、市场等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行业禁入等措施。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为突破点,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落实药品追溯责任,通过追溯系统向上、下游企业索取和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从源头解决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假药劣药等突出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清源”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以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为抓手,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引导推动其持续提升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主体可综合采取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
(六)及时报送信息。要明确专人,于每月19日前向区局药械化监管股报送当月“清源”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于10月30日前报送“清源”行动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取得成效、工作建议、典型案例以及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等。
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