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长治市政府网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治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市场监管局>公开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21-2223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2-17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2-17

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室、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具体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为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局参与的多个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局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以局政务公开网为主要平台,其他各类平台、媒体渠道原则上应与主平台发布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冲突。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以目录形式进行组织、呈现,以方便群众进行查阅、浏览。  

  第八条 政务主动公开的目录和内容,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相关要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职能不断充实完善。  

  第九条 局办公室牵头建立并不断完善局政务公开工作清单,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要求、具体负责部门进行细化。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考虑的,应当考虑合适发布时机。  

  第十二条 局应当建立完善政务主动公开的联动发布机制,通过宣传部门加强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以及网络自媒体的沟通联系。  

  第十三条 局应当在合适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查阅点,并通过举办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丰富政务公开线下发布形式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前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