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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21446 |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5]57号 | 发文时间:2021-08-17 |
发文机关: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8-17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有关规定和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的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原则
临时救助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二、管理责任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主动发现、审核审批等职责。
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对象的调查核实及主动发现等工作。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三、救助的范围
我市常住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按家庭核算。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申请对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可以按个人提出申请。其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及受理工作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殊困难家庭或情况紧迫时,也可直接向市县民政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救助。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救助。
五、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逐级审核意见;
4、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的相关证明;
5、其它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因情况紧急,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救助可以先行实施。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全手续。
六、审核、审批程序
我市的临时救助实行市、县、乡三级救助。审核、审批实行逐级审核、分级审批的办法。具体是:
1、市级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户主是市直以上单位职工的困难家庭,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对象。审批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意见由申请对象居住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
2、县级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较大金额救助,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对象。审批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意见由申请对象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3、乡级救助。受县市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额救助可以直接审核、审批。审批结果定期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级救助进行核查和监管。乡级救助年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县市区当年临时救助总资金的30%,具体的救助额度和办法由县市区民政局制定。
七、救助方式及标准
临时救助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分类分档救助。市级、县级最高救助额暂定为5000元。具体的分类分档办法及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和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筹资水平自行制定。最高救助额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的发展和筹资水平适时调整,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救助方式以现金为主。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实物发放,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发放实物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同一家庭同一事由乡、县、市三级不予重复救助。对遭遇重大变故,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乡、县、市级三级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九、政策衔接
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中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要做好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工作。对临时救助制度先救助后,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办理或转介相关救助。
十、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滚存结余资金的10%可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十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临时救助要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工作机制。以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为协调机制,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于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