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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21444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1]124号 发文时间2021-08-16
发文机关区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08-16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政发[2011]124号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以“救急救难”为主,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金的发放等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民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家庭成员在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生)就读,经其它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它困难群众。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合理、公平确定。救助方式以现金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实物救助。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具体分类分档办法及救助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筹资水平确定。

  第九条

  困难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向受民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明;

  (五) 其它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