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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150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06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2025年特困人员供养条件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5-04-06 |
一、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944元每人每月。
2.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768.5元每人每月。
3.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845.33元每人每年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00元/人/月、半自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2.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88元/人/月、半自理470元/人/月、全护理940元/人/月。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确认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五)评估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六)终止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0355-8089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