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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023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9-14 |
发文机关: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指南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9-14 |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837元每人每月。
2.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921元每人每月。
3.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7236元每人每年。
4.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7959元每人每年。
(二)照料护理标准
1.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00元/人/月、半自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2.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50元/人/月、半自理375元/人/月、全护理750元/人/月。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
1.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6.终止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
0355-808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