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民政局>公共目录>社会救助领域>救助政策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21-21422 | |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7〕57号 | 发文时间:2021-08-09 |
发文机关: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8-09 |
晋民发〔2017〕57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生活照料问题,特制定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照料护理费用于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用于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可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分散供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付协议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新调整后的全自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不得低于现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在确定救助供养标准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差别,既要尽力而为,又要合理适度。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认真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7]52号),加强资金监管,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级财政安排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只增不减。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供养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规范调整程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救助供养标准。各地要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实现城乡统一。
2017年,各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在12月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