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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917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18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4-11-18 |
经调查,下列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下列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或山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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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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