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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6125
发文字号长上民字〔2023〕10号 发文时间2023-06-29
发文机关上党区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印发《长治市上党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06-29

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印发《长治市上党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韩店街道:

为健全我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长治市上党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8日

长治市上党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工作。市医保、乡村振兴、残联负责相关专项救助与低保边缘家庭制度衔接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走访发现、认定公示及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七条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要件。

持有我省户籍在我市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城市户籍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户籍申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居住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五)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二)诊断为卫生健康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五)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具体量化收入标准、不计收入范围、刚性支出豁免、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等参照低保家庭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支出型”低保边缘家庭,指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参照低保财产规定范围及豁免财产范围执行。

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只认定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赡养(抚养、扶养)人名下财产不予认定。

因病、因学、因灾的“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则,购置相关财产在当事人患病或就学之前的,该财产予以豁免。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不含“支出型”家庭):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二)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不包含一套以内,且不用于长期居住或盈利的遗留祖屋);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和船舶,购买价值超过36个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的;

(四)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10万元以上经营性活动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等合法资产及经济利益,或为获取认定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足以影响对其认定的;

(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经商或者打工的,或自费安排子女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家庭,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七)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或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不完整材料及证明,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九)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确系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或注销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本人财产。

因扶贫政策、市场主体倍增政策,登记注册工商企业且未运营或盈利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本人财产。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后可简化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复核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第十八条低保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长期居住地(连续3个月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签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取消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申请证明。实施线上申请受理的,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可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书面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婚姻、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明,申请理由,赡抚养人的人数、姓名及工作单位;

2.户口本、身份证;

3.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

4.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缴费清单、检查结果等证明;

5.残疾人出具残疾证;

6.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子女上学的需提供学籍证明或者在校生证明;

(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签写核对授权书和承诺书;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在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信函申报人实际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其协助完成入户及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一)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经济情况、赡抚养人情况及家庭财产情况逐一调查核实。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在入户调查表上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二)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

对不符合我区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步录入山西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的,要及时进行入户核查。予以确认的,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不予确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部门衔接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协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它低收入人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区民政、医保、乡村振兴、残联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建立部门定期数据核对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数据互通流程,通过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进行排查,努力实现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常态化。

残联衔接:区残联每季度初将残疾人证注销、更换、新增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季度末将新增低保边缘家庭名单报区残联。确保重残单人户救助、临时救助和“扶残助学 圆梦工程”等救助项目落实。

医保衔接:每月10日前区民政局将上月新增和退出的低保边缘家庭名单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相关人员自民政部门确认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新增医保动态监测预警对象报区民政局,确保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要积极落实本部门管理对象的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驻村干部等合力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乡村振兴衔接:区乡村振兴局每月初将新识别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报区民政局,确保全部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暂缓或者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作废。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书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申请人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经个人诚信申报、信息系统核对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无超出认定标准变化,在村(社区)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书。经核对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认定标准,或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则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重新审核。

第三十一条 区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逐步取消线下纸质审核确认档案,实现线上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已取得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明的,注销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明,取消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待遇,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和秘密。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按程序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上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