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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6098 | |
发文字号:长上民字〔2023〕8 号 | 发文时间:2023-06-22 |
发文机关: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6-22 |
各乡镇(街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基层治理能力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按照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效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和核心的村(居)务公开工作机制,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村(居)务民主监督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开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涵盖政务、事务、财务公开事项的《长治市上党区村务公开指导目录》(附件1)和《长治市上党区居务公开指导目录》(附件2),各乡镇(街道)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目录。
二、公开时间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村(居)务需公开的内容、发生的时间和性质确定公开时间。
(一)一般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
在村(居)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开的内容应至少保留15 日以上。
三、公开方式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因地制宜、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以公开栏公开为主,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一)在村(社区)人员聚集处设置村(居)务公开栏,参考村(居)务公开栏模板(附件3)安排内容,公开栏要有基本的防水、防风、防晒措施。
(二)在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基础上,可利用 LED 显示屏、广播、村(居)民微信群、村(居)微信公众号、“明白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线上线下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
因合并行政村等原因涉及村民小组的公开内容,应当在村民小组人员聚集处同步设置组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四、公开程序
村(居)务公开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以及异议反馈受理等。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的财务公开内容由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及时准确提供财务公开资料。
(二)审核。村(居)政务、事务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完善,涉及村(居)财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进行审核完善,如有异议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提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审核无异议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签字确认后,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决定。召开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四)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公开,并告知村(居)民对公开内容反馈异议的渠道。
(五)受理解答问题。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要在公开后,通过设立专门的渠道接受村(居)民的查询和监督,解答提出的问题。
(六)归档。公开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要收集公开的相关资料并整理归档。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在以上公开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范具体公开程序。
五、建立健全公开档案
村(居)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严格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范进行收集、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务、事务、财务等村(居)务公开档案电子目录。健全村(居)务公开档案查询制度,及时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服务。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体,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民政局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等部门,建立完善“市县(区)指导、乡镇负责、村居实施”的工作机制,确保村(居)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监督力度。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要对本地村(居)务公开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公开质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加强督促推动,压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村(居)务公开组织领导责任。对于在村(居)务公开中搞形式、走过场,或者履职履责不到位,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村(居)务公开的考核力度。结合实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制定村(居)务公开考评标准,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同时,要将村(居)务公开工作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清廉村居建设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的重要考评内容,切实提高村(居)务公开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要抓好典型培育和选树,及时总结提炼村(居)务公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领带动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全面进步、全面提升。
(原《关于印发长治市上党区村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2〕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治市上党区村务公开指导目录
一、村级政务类
1.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
2.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措施;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
4.优化生育有关政策及落实情况;
5.农村征兵政策措施,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及落实情况;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救助保障政策及落实情况;
7.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救助政策及落实情况;
8.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改革政策及落实情况;
9.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及落实情况;
10.土地征用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和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标准及落实情况;
11.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规定及审批情况;
12.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村级事务类
1.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工、联系方式,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队伍情况;
2.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3.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4.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报告情况;
5.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工作情况;
6.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7.村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情况;
8.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村务监督情况;
9.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完善及落实情况;
10.本村服务管理网格划分情况,及网格负责人工作职责、便民联系方式等;
11.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及开展情况;
12.村民议事协商情况,特别是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13.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情况;
14.村庄规划建设情况;
15.村改居工作情况;
16.村庄合并情况;
17.涉及本村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村级财务类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 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1.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3.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九)村财务审计情况以及村“两委”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附件2:长治市上党区居务公开指导目录
一、社区政务类
1.涉及民生保障的各类政策及规定;
2.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居民的有关实事项目;
3.社区服务中心位置、工作时间、办理事项及相关流程;
4.征兵政策措施,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及落实情况;
5.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救助、残疾等国家保障政策,本社区享受政策保障的人员及发放明细等情况;
6.优化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及落实情况;
7.履职事项清单,协助乡镇(街道)工作事项清单、协议书、落实情况及年终双向评估情况;开展创建达标评比事项名录及有关工作;社区盖章事项名录;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社区事务类
1.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情况,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队伍情况;社区服务管理网格划分情况及网格负责人、职责分工、便民联系方式等;
2.居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等情况;
3.社区干部选举任用、上级考核奖惩、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情况;
4.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
5.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居务监督情况;
6.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情况;
7.公开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协商结果及实施情况,特别是社区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8.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道路修建和维护、社区居家养老,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等;
9.社区防灾减灾、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等;
10.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社区物业服务便民联系方式,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情况。
11.居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
12.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社区财务类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原则与明细;
2.上级政府或部门对社区的各类补贴;
3.各类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需求征集、项目确定、经费核拨、项目实施等情况;
4.居委会活动经费支出情况;
5.社区财务审计情况及“两委”干部任职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