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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1543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09-10
发文机关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婚姻法律知识(宣)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8-09-10

婚姻法律知识(宣)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1、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⑴ 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⑵ 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⑶ 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⑷ 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⑸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2、什么是重婚? 

  (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 

  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如何办理?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与一般当事人不同,除应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外,还应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5、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没有要求当事人先补领结婚证,然后再凭补领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先补领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补发结婚证。 

  6、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夫妻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如果离婚时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