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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3-08599 | |
发文字号:长县发改价管字(2012)334号 | 发文时间:2013-04-08 |
发文机关:发改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长治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承建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6#、7#楼销售价格的批复 | |
主题分类:物价 | 发布日期:2013-04-08 |
长治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经济适用住宅小区6#、7#楼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对你公司所报经济适用房成本资料及各项费用审核,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6#、7#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6#、7#楼销售基准价为1668元/平方米。
二、以销售基准价为基础合理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增减调节代数和为零。
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批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