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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3-08598 | |
发文字号:长县发改价管字(2012)113号 | 发文时间:2013-04-08 |
发文机关:发改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核准长治县佳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基准价格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物价 | 发布日期:2013-04-08 |
长治县佳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示收悉。根据《长治市物业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你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确认,核定批准你公司在长治县明乐苑小区按物业服务三级基准价格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核定为0.36元/月?㎡。
2、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经审核在三级基准价基础上增加0.08元/月?㎡。
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小车40元/月?辆(室外);摩托车、电动自行车:10/月?辆;自行车:6元/月?辆。
三、按照规定你公司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5%。
四、物业服务价格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收取。
五、本收费标准如你公司的资质等级或服务内容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定批准。
六、文件下达后,你公司应在小区醒目位置或收费场所按照“长治市多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表”三级、“长治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变动因素表”和“长治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价格基准表”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七、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对物业服务价格及服务内容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八、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治市多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表》三级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
2、《长治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变动因素表》
3、《长治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价格基准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