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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007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4-10
发文机关发改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发改局行政权力事项分类表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4-10

长治市上党区发改局行政权力事项分类表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上党区发改局行政权力事项分类表
序号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行政许可 共3项
1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11号令)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12号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2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案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政府规章】《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省发改委《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资环〔2010〕1387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行政处罚 共13项
1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185号)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决定,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2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185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企业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3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18号)
第三条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决定。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4 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18号)
第三条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决定。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5 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6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干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组织及个人 发改局价管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7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组织及个人 发改局价管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8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存在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组织及个人 发改局物价检查所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9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组织及个人 发改局物价检查所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10 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存在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组织及个人 发改局价管股、物价检查所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11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下列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变更项目、标准、范围和变相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至10%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办理收费员证或未经年度审验收费的,限期补办手续,处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没收违法款额,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已经入预算内的除外)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的,限期财政专户储存,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六)截留、挪用、转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逃避监督或将收费收入用于单位人员提成、乱发钱物的,没收违法款额,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刊登、播发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广告的,限期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至10%的罚款;
(八)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存在乱收费行为的组织 发改局价管股、物价检查所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12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存在乱收费行为的组织 发改局价管股、物价检查所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13 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发改局
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14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内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收费单位进行检查时,均应出示检查证件。
从事收费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及个人 发改局价管股、物价检查所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行政强制 共1项
1 责令暂停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营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发改局价管股、物价检查所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检查 共0项
行政确认 共2项
1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规章】《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2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以及涉税财物价格鉴证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有价格鉴定需求的组织及个人 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 涉案、涉纪案件不收费;非涉案物品鉴定1万元以下4%,1-10万元3%,10-50万元2.5%,50万元2%。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行政奖励 共1项
1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组织和个人 发改局物价检查所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行政裁决 共0项
行政其他 共13项
1 非行政许可 共9项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提交专家论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发改局社会科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提交专家论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62号)
附件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晋政投资发〔2014〕24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发改局社会股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2 重大项目稽察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五条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规范性文件】《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长政办发〔2009〕160号)
三(十六)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管 【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4 企业投资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监管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5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6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 【部门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06〕771号
第二条(一)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省发改委授权各市发改委接收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非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7 行政复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非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2 行政征用 共0项
3 行政复议 共0项
4 行政调解 共0项
5 年检 共0项
6 备案 共1项
1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政府规章】《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 发改局社会股、经济股、综合股 常用 省市县共同行使 保留
7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共0项
8 初审转报 共0项
9 其他 共3项
1 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制定;2.农村人畜饮水供水价格制定;3.汽车客运票价管理制定;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制定;5.出租车运价制定;6.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公布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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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机构标准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山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省、市两级审批。为平衡全省的收费标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学校学费、住住宿费标准,其他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机构 发改局价管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
3 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商品房开发商 发改局价管股 常用 县级行使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