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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92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4-09
发文机关发改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发改局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4-09

长治市上党区发改局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各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条 需调阅(包括借阅、查阅)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履行调阅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凭单调阅。 

  第三条 签批程序: 

  1、调阅行政处罚档案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2、调阅其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档案管理人员在借阅档案交还时,应当当面查验,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摘抄,摘抄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摘抄主要内容。 

  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经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交给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 

  第六条 调阅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点交清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留存《档案调阅单》原件和借阅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调阅和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