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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06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0-10 |
发文机关: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标题: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 |
主题分类:文化 | 发布日期:2023-10-10 |
公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