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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标题:上党区文旅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 |
主题分类:文化 | 发布日期: |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一)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298-463)
二、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二)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464-611)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一)
一、事项编码
2500-B-00100-140400
2500-B-03400-140400--2500-B-03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六、处罚条件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二)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其他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违法行为的;
(四)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五)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六)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的补偿费用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九十五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六、处罚条件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0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等情况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0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0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九十七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0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
处罚条件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0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二条
六、处罚条件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0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二条
六、处罚条件
违规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0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处罚条件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以及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三条
六、处罚条件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四条
六、处罚条件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六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六、处罚条件
外商投资旅行社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违规从事旅游业务。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一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二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1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三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四条
六、处罚条件
对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八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五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处罚条件
导游人员违规进行导游活动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六、处罚条件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章第六十条
六、处罚条件
旅行社组织旅游,未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处罚条件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六、处罚条件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条
六、处罚条件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2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处罚条件
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3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六、处罚条件
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3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处罚条件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3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六、处罚条件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二)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其他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违法行为的;
(四)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五)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六)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的补偿费用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B-03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第11号令)第十九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六、处罚条件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二)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其他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违法行为的;
(四)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五)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六)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的补偿费用的。
七、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定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规范填写文书
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4.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5.执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备案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
1.立案
对于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应当当场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承办机构审核,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6.执行
除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其他情形,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告》,经审核、审批结案,立卷归档。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0日
法定时限:3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二)
一、事项编码
2500-J-00100-140400
2500-J-00200-140400
2500-J-00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六、办理条件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
2.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
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0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0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电视剧制作机构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六、办理条件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0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付费频道开办机构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310项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条六、办理条件
属于付费频道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0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设施行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0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六、办理条件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
4.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0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违法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六、办理条件
未经审批将发掘文物或自然标本运送出境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办理条件
1.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行为;
2.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行为;
3.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1.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
2.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行为、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
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审查(含文物调查、勘探)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
五、设立依据
晋政发〔2014〕33号文件
六、办理条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按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责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1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县(区)政府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六条
六、办理条件
县(区)政府文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八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旅行社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未经批准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导游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拟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2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4项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六、办理条件
从事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令第31号)第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规范考级活动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条
六、办理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产品信息记录情况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
六、办理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资质明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六、办理条件
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十条
六、办理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第五条
六、办理条件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六、办理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应急处置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3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信息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自审制度建设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八条
六、办理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六、办理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六、办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活动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六、办理条件
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六、办理条件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六、办理条件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关业务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省级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4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
六、办理条件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六、办理条件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办理条件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5项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六、办理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收藏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国有单位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
《博物馆条例》第七条
六、办理条件
馆藏一级文物保护管理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5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办理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施设建设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博物馆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博物馆陈列展览举办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本年度开展国家文物局批复考古发掘项目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六、办理条件
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文物的购销、拍卖经营活动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六、办理条件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六、办理条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况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7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旅游安全检查方面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8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站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6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导游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六、办理条件
导游人员的业务范畴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70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六、办理条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7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可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的单位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擅自使用频率、未按许可参数使用频率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72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五、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办理条件
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审查(含文物调查、勘探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73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7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六、办理条件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行为;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75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制作机构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
六、办理条件
未经批准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
一、事项编码
2500-J-07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六、办理条件
1.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2.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3.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4.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
七、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55-820285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0355-8202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