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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词
标题上党区文旅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主题分类文化 发布日期

上党区文旅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上党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上党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局法制部门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经济处罚的; 

  (二)建议对个人予以行政处分的; 

  (三)对社会影响较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情况复杂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导集体讨论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扣押设施; 

  (二)移送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 

  (三)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须进行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前,提交其单位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拟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管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应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十二条 对执法案件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提交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由队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科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意见应当经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送审的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股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其单位法规科。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股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五)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五条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股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单位法规科记录在案并报告队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