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自然资源局>公开目录>征地补偿领域>征地组织实施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03155 | |
| 发文字号:长上自然资公字[2025]第1号 | 发文时间:2025-01-14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征收韩店街道韩店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的公告 |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5-01-14 |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字[2008]280号文件批准,现就征收韩店街道韩店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5.26亩,全部为水浇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
(四)《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通知》(长上政办函[2023]14号)
(五)《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长上政办发[2022]44号)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70146元/亩,土地补偿428171元,安置补助642257元,征收土地补偿款共计1070428元。
三、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四、其他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村委会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征地补偿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村经济合作社。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