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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137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7-01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苏店镇北天河村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20-07-01 |
2020第(36)号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苏店镇南董村、东贾村等7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0年6月30日经上党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拟征收苏店镇北天河村集体土地93.352亩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暂按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标准执行,待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足额补偿。
(三)《长治县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8]33号)
二、土地现状:
地块面积为93.352亩,其中旱地48.8亩、园地12.56亩、林地31.99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旱地征地补偿标准45942元/亩,园地补偿标准45942元/亩,林地补偿标准42408元/亩。
土地补偿1536470元,劳力安置补助2639248元,征收土地补偿款共计4175718元。
四、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由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测算、落实。
六、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地补偿费由区自然资源局拨付给村民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