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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4-3018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4-09-05 |
发文机关:国土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韩店镇黎岭村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14-09-05 |
长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长治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城建规划意见,长治县人民政府现征收韩店镇黎岭村集体土地10.06亩,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1、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13]595号
3、批准时间: 2013年10月21日
二、征地位置、面积、地类
征收土地位于韩店镇黎岭村,面积10.06亩,其中旱地9.21亩、田坎0.85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力安置办法
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长治县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3]60号)文件执行,劳力安置采用货币方式安置。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征地所涉农户持土地承包手续到黎岭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