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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1576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9-06 |
发文机关:长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权继承公示(2018)002号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18-09-06 |
被继承人张保国于2012年经登记合法取得长治县九鑫家园2号楼1单元1104室住宅一处,房产证号:长房权证(2012)私字第00003850号。
被继承人张保国于2011年5月30日死亡,根据申请人裴春花提交的相关继承材料,被继承人张保国名下不动产权由妻子裴春花一人继承。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该不动产权利由裴春花继承,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县不动产登记窗口,逾期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