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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7264 | |
发文字号:长县国土资公字[2018]第33号 | 发文时间:2018-08-09 |
发文机关:长治县国土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荫城镇内王村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的公告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18-08-09 |
长县国土资公字[2018]第32号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整合)字[2014]4号文件批准,现就征收荫城镇内王村集体土地88.41亩(其中旱地34.2亩,田坎4.4亩,建设用地49.81亩),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
(四)《长治县人民政府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8]33号)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数额
旱地征地补偿标准45942元/亩,田坎征地补偿标准38874元/亩,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70元/亩;土地补偿1531106元,安置补助1091299元,征收土地补偿款共计2622405元。
三、征地补偿的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部分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
(二)劳力安置补助补偿给失地农民。
四、其他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长治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要求。
(二)征地补偿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拨付给村委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