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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596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3-1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6]013001号,山西常青绿园科技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6-03-17 |
当事人名称:山西常青绿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DAGXDD6K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陈区镇刘家庙村曹家41号
我局执法人员(王强04040015255、王哲04040015269)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煤矸石倾倒至南宋镇关头村至长青村护林防火通道项目路基上,用于路基铺设,约1000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煤矸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我单位2025年12月26日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现场证据照片1份(1页),以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7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