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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16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1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5]013012号,长治县金晶金属还原科技有限公司心)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5-12-11 |
当事人名称:长治县金晶金属还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091007557F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南宋村
202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全封闭原料库房内堆存有50余吨生产原料氧化皮,由于卷闸门轨道损坏,导致未实现全密闭管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5年8月21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现场照片证据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8、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9、2024年第企业所得税报表1份(1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7日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