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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221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6-04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19号,长治县森鼎煤业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5-06-04 |
当事人名称:长治县森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571073043K
地址:长治县韩店镇南沟村南
2024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工业场地封闭仓东南侧有部分物料未采取临时苫盖措施,存在露天堆放现象。
1、我单位2024年12月7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现场证据照片1份(1份),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份(2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
(6)、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2页)。
(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1页)。
(8)、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2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