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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315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18号,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12-24 |
事人名称: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59439X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峙峪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APP推送该企业有关信息,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APP推送该企业一台牌号为2-404S0225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2024年8月29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不合格,排放超标。我局执法人员(王强04040015255、王哲04040015269)于2024年11月21日对生态环境部APP推送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1、我单位2024年11月21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一份。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
(6)、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
(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