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命令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5161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12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17号,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12-12 |
当事人名称: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5635512526
地址:上党区苏店镇南庄村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调阅该公司2023年9月21日车辆检验监控视频记录显示在对车辆晋D06L09在进行OBD检测时使用作弊工具。2、调阅2023年车辆检验档案发现晋DQ7178、晋D162V3、晋D520E9、晋EPR932、晋DSD659、晋EGR197、苏C72X66、晋DWW709这8辆车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情况下存在CVN代码一致的现象,车辆CVN代码均显示为D3D45056。
1、我单位2024年11月15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9月21日车辆晋D06L09车检视频1份(1份),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4)、车辆检验报告9份(9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车辆整改情况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