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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66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06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14号,长治市上党区茂森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11-06 |
当事人名称:长治市上党区茂森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MA0KX18T6K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师庄村村西2000米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长治市上党区茂森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酿造白酒、200吨配制果酒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5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合法成立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法人代表身份信息;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投资总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前不得投入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