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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66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06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13号,魏某)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11-06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魏某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东山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上党区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函,反映西池乡坟上村西(南沙线)高铁路东田间路,非法倾倒煤矸石。经调查2023年2月份至3月份,长治市上党区隆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你负责的晋D15289和晋D0771X两辆大车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单位2024年5月7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我单位2024年8月21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交易所得;
5、纪委转办函复印件(1页)以证明相关违法事实情况。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将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