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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20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1-0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15号,襄垣县万星汽贸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11-0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15号,襄垣县万星汽贸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襄垣县万星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MA0KYCB70J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转办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车牌为晋DM9297、晋DW6902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三元催化处理装置被拆除,使用内窥镜查看三元催化装置为空壳。

2:使用OBD装置检查发现,OBD故障显示合格,但CALID、CVN代码不一致,涉嫌刷写OBD程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024年7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2页)、询问笔录共2份(6页),现场取证照片共2份(2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我单位2024年9月20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4页)、《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2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车辆整改情况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