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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047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2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4号,长治市上党区隆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8-22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上党区隆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788504481A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柳林村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上党区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函,反映西池乡坟上村西(南沙线),高铁路东田间路,非法倾倒煤矸石。经调查2023年2月份至3月份,你公司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5月7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1)纪委转办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
(4)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2页)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3页)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8)授权委托书1份(1页)
(9)银行交易明细1份(1页)
(10)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分(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将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