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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047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2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3号,长治市金益恒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8-22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3号,长治市金益恒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金益恒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595307385A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双岗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琚某某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上党区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函,反映西池乡坟上村西(南沙线),高铁路东田间路,非法倾倒煤矸石。经调查2023年2月份至3月份,你公司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5月6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1)纪委转办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

(4)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2页)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2页)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8)授权委托书1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将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