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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047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2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2号,山西省长治县晋尔选煤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8-22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2号,山西省长治县晋尔选煤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省长治县晋尔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33060128X9

地址:上党区东和乡寨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韩店镇西坡村村西与东和乡北和村交界处,未采取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5月10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2页)

(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2页)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授权委托书1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1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