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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480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03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9号,刘某某)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6-03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刘某某
地址:长治市城区淮海青年公园7楼71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长治市殡仪馆于2020年3月在刘家山磺矿(刘家山地块)未进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评审,未将该地块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的情况下,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刘家山磺矿地块(刘家山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长治市殡仪馆迁建项目。刘跃平作为长治市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负责长治市殡仪馆迁建项目施工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4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5、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复印件1份(3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7、长治市殡仪馆迁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8、长治市上党区刘家山磺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6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9、长治市上党区刘家山磺矿(刘家山地块)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0、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文件关于《长治市上党区刘家山磺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山西省建设用地突然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2、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13、现场照片4张(4页)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进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向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将该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