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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149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4-30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6号,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4-30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6号,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71503E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北仙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工业场地南侧及西侧有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3月18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1)、现场照片证据1份(1页);(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5)、授权委托书1份(1页);(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份(1页);(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1页);(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  (9)、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2页);(10)、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2页)。

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