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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149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4-30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5号,长治黎水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4-30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5号,长治黎水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黎水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MA7XHKG84J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博裕佳苑2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容及保温增效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设到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2月8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1)、现场照片证据1份(1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3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