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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072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2-07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4]013001号,长治华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2-07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华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757289117J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北仙泉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
2023年11月24日,由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移交线索,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于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023年11月24日移交线索:2023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2、该企业在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2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期间,水泥粉末线在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2日有生产记录,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II)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1月2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我单位2024年1月2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3、现场照片证据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环评复印件1份(2页)。
4、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生产记录台账1份(3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