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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072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2-07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30号,长治县森鼎煤业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2-07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县森鼎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571073043K
地址:长治县韩店镇南沟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封闭式煤仓内一台装载机正在装卸物料,运输车辆运至封闭式煤仓外到厂区大门口处,未采取有效清扫、洒水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厂区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3年11月25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现场照片证据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环评复印件1份(3页)、环评批复1份(1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