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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782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04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4号,长治市上党区恒燃煤业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3-12-04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4号,长治市上党区恒燃煤业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上党区恒燃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776702296P

地址:上党区荫城镇王坊村南210m处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开展2022年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2023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立即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开展2023年自行监测,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