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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711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9-25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7号,长治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3-09-25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7号,长治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3960879575

地址:上党区东和乡曹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你公司部分产品(机制砂)露天堆存于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物料仓东北侧,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9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2023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于7日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