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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4711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9-2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7号,长治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3-09-25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县新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3960879575
地址:上党区东和乡曹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你公司部分产品(机制砂)露天堆存于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物料仓东北侧,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9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2023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于7日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