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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3268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6-2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0号,长治市上党区城投供热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3-06-29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上党区城投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MAOK5JHY09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新市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我局于2023 年5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两台 150吨流化床蒸汽锅炉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已建设到主体阶段。
以上事实有 2023 年5月4 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2023 年5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