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长治市政府网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治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命令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3-2807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5-3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1号,长治县运鼎科工贸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3-05-3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长环责改字[2023]013021号,长治县运鼎科工贸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县运鼎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6666344805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荫林路(琚寨路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场地北侧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5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2023年5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整改违法行为,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 30 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