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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2177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9-24 |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6〕013005号,山西长治县雄山沟里煤业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6-09-24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山西长治县雄山沟里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59703668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沟里村
我局执法人员(和卫峰04040015087、王强04040015255)
于2026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资料显示:原备案编号:1404042023-164L备案登记表,备案有效期至2026年4月25日,截止检查当日已超期75天。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义务。2026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7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你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进行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10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山西长治县雄山沟里煤业有限公司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山西长治县雄山沟里煤业有限公司矿井9号,15号煤层配采项目建设工程延续工期的批复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尚处于基建状态。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编号及有效日期。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6]013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