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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2097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9-14 |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6〕013002号,张某某)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6-09-14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南宋镇关头村004号
我局执法人员(王强04040015255、王哲04040015269)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上党区南宋镇关头村东南侧300米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2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6)01300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6核算的规定,违法地点为其他区域(5%≤X≤10%),按6%裁量;违法行为涉200吨以上(15<X≤20%),按16%裁量;固体废物类别为工业固体废物(一类)(3%≤X≤7%),按4%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3%),按3%裁量;整改情况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2%裁量;企业规模大小为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5%≤X<-3%)按-4%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27%,裁量罚款金额为10万元。根据裁量表格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X(100%~300%),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联系申诉人补正申诉材料。
在异议处置阶段,“信用中国”网站将联系信息提供单位溯源核实。如信息提供单位认为所申诉问题属实,则更正相关公示信息,否则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诉人不予更正的理由。从申诉受理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查询处置情况
在线提交异议申请后,系统将向申诉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提示短信,短信中包含“查询码”。在异议处置阶段,申诉人可点击"异议申诉"专栏页面下方"查询受理进度"按钮,输入“查询码”后查询当前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