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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657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7-23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6〕013003号,长治市上党区城投供热有限公司(第一热源厂)]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6-07-23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6〕013003号,长治市上党区城投供热有限公司(第一热源厂)]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长治市上党区城投供热有限公司(第一热源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MA0KXBFR1R(1-1)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河南村东328米处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1*150吨启炉请示,2025年10月25日提交了2*75吨启炉请示。1*150吨锅炉申请调试完毕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并完成联网,1*150 吨锅炉在规定时间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75吨锅炉报告批示为2025年11月5日调试完毕并联网上传数据,2*75吨锅炉实际联网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10:05分,超过批示联网规定时间2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6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8、启炉请示2份,以证明当事人启炉时间情况。

9、企业相关验收资料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0、2026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1份,以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6]013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8核算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为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10%<X≤15%),按11%裁量;废气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1%≤X≤5%),按2%裁量;废气类别为工业废气(含粉尘)(7%),按7%裁量;违法行为时间不足5天(3%),按3%裁量;环境监管单位类别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3%<X≤5%),按3%裁量;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全面整改(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2%裁量;企业规模大小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2%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26%,裁量罚款金额为5.2万元。根据裁量表格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计算结果为伍万贰仟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