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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991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5-07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6〕013003号,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6-05-07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6〕013003号,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HLHNW11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北窑沟村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转办单(2025[6号])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北窑沟村北)扩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已投入使用,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9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12月9日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2025年12月9日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北窑沟村北)验收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8.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整治项目(北窑沟)的审查意见及情况说明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9.建筑安装工程(北窑沟)(22年3月-10月)结算表(曹家堰)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0.建筑安装工程(23年8月-11月份)结算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1.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2.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3.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4.《土地整治项目(北窑沟)煤矸石填埋量核实报告》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5.《关于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裁量基准》J-1核算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报告书(非生产型)(10%<X≤20%),按15%裁量;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按0裁量;项目建设进程处于主体建设阶段(1%≤X≤5%),按3%裁量;积极整改,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3%裁量;企业规模为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2%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19%,总百分值小于20%,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计算,裁量罚款金额为17.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