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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596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3-1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6〕013001号,山西常青绿园科技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6-03-17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常青绿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DAGXDD6K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陈区镇刘家庙村曹家41号
根据12345 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煤矸石倾倒至长治市上党区南宋镇关头村至长青村护林防火通道项目路基上,用于路基铺设,约1000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煤矸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6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及2025年12月26日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5、项目备案证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整改报告及图片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8、处置煤矸石票据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6]013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6核算的规定,违法地点为其他区域(5%≤X≤10%),按7%裁量;违法行为涉200 吨以上(15%<X≤20%),按17%裁量;固体废物类别为工业固体废物(一类)(3%≤X≤7%),按5%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3%),按3%裁量;整改情况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3%裁量;企业规模大小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1%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34%,裁量罚款金额为10万元。根据裁量表格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100%~300%),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