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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3117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2-1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5〕013015号,长治市上党区城乡环境和园林绿化中心)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5-12-1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5〕013015号,长治市上党区城乡环境和园林绿化中心)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上党区城乡环境和园林绿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404MB1F63947H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新建路283号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荫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置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长治市上党区城乡环境和园林绿化中心荫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5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5页)、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合法成立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6、2024年6月24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58次】复印件1份(3页)及长治市上党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长上发改审字(2024)139号]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7、长治市上党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置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长上发改审字(2025)3号]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投资总额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山西程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置项目》情况说明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周边不涉及国家、省市重点保护文物、自然风景区等特殊环境敏感区,且不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及其他生态保护区内;

10、长治市上党区城乡环境及园林绿化中心《关于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的请示》原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1、由长治市上党区城乡环境和园林绿化中心出具的《员工花名表》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该项目机构规模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13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裁量基准》J-1核算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报告表(生产型)(7%),按7%裁量;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按0裁量;项目建设进程处于设备安装阶段(5%<X≤10%),按10%裁量;积极整改,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3%裁量;企业规模为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2%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18%,小于20%,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99.09万元的1%计算,裁量罚款金额为14.9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玖佰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