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决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17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1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5〕013012号,长治县金晶金属还原科技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5-12-11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县金晶金属还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091007557F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南宋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全封闭原料库房内堆存有50余吨生产原料氧化皮,由于卷闸门轨道损坏,导致未实现全密闭管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21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及2025年8月2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5、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8、2024年企业所得税报表1份(1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的规定,违法行为应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的(15%<X≤20%),按16%裁量;排污去向,工业区和其他地区(1%≤X≤5%),按3%裁量;废气类别,工业废气(含粉尘)、其他扬尘(3%≤X≤7%),按5%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X≤5%),按4%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3%),按3%裁量;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1%≤X≤5%),按3%裁量;经济承受度,小(微)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1%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33%,裁量罚款金额为6.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